記者陳彥驊/台北報道

針對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要求延長產假,勞動部8日回應說,我國現行設施並未低於其他國度之標準,且女性勞工於臨蓐前後除可享有8周有薪產假外,其於懷孕時代,如經醫師診斷後可依勞工告假法則劃定請假,而告假日數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無時代限制。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8日默示,國際勞工組織的產假標準為14周,而台灣勞動基準法的產假規定仍停留在工場法期間的8周,對女性勞工的生育情況極不友善,進展透過修法保障婦女權益,以提高台灣生育率。她也表示,與其再加碼發放補助,更應當儘速補足掉隊的前提,讓成心生育的國人感觸感染當局的誠意。

針對這項呼籲,勞動部回應,「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所稱之「產假」雖為14周,但其中包括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及賜顧幫襯初生幼兒等期間。

勞動部申明,依現行法令規定,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除可享有8周有薪產假外,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療養之需要,即可依勞工告假法則規定請假,告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較,無時代限制,病假1年內未跨越30日部份得領半薪。

而另為確保胎兒與母體健康,勞工也可依《性別工作同等法》申請有薪產檢假5日,進行產前查抄。2014年《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生育給付提高為2個月投保薪資,更足夠供給女性勞工之經濟保障。

另外,勞工若有照護新生子女之需求,得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於後代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代最長為2年,並得請領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補助,怙恃兩邊都可離別申請。

為營建友善職場情況,勞動部彌補說,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劃定,設置托兒設施或供給恰當之托兒措施。依據勞動部2015年之查詢拜訪,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事業單元供給托兒舉措措施或托兒措施之比例為81.5%,已較2002年提高了45.2%,有相當大的前進。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60309/16315705.htmlLV包包 LV皮夾 prada專櫃 prada皮夾 prada長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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