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16日初次裁定,日本《民法》中「制止女性在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的劃定違背了日本《憲法》,而「夫妻雙方需利用統一姓氏」的劃定則契合《憲法》。這兩個功令條目,都有上百年歷史,被國表裏輿論指斥為掉隊於時期、輕視女性。

  法令條目·仳離女半年內禁再婚

  仳離女「禁婚期」從6個月減至100天

  日本現行《民法》第733條第1款劃定,「女性在離婚後6個月內不得再婚」,但對男性則沒有如許的限制。與此相對應,日本《民法》還劃定,女性離婚後300天以內誕生的孩子為前夫之子,而立室超過200天后誕生的為現任丈夫之子。

  制止女性在離婚6個月內再婚,從日本明治時期就入手下手實行。這一1898年生效的民法條目至今已延用百余年。這一劃定目前看起來很「奇葩」,不過當初立法的本意是避免夫妻離婚後所生後代的歸屬引發紛爭。離婚半年以上才答應再婚,是因為仳離女性假如懷了前夫的孩子,懷孕6個月以上會孕相顯明。

  跟著科技的成長,DNA檢測已可以肯定親子關係,不管是從法理仍是從背後的立法考量來講,限制女性再婚的功令條目已完全過時了,今朝全球幾近只有日本還存在如許的劃定。

  訴訟

  和陳腐腐朽、謝絕改變的民法相反,日本的社會風氣早已產生了轉變。憑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查詢拜訪:1975年,日本離婚率只有1/8;2014年,每三對新婚匹俦傍邊就有一對要離婚,每四對新婚配偶傍邊,會有一對在已婚以後選擇再婚(包括單方)。很明顯再婚時候限製成為了新家庭成立的障礙。

  本年11月4日,岡山縣一位30多歲的日本女性狀告日本《民法》這一條目違憲。該女性因遭前夫家暴於2008年3月離婚,以後不能不期待6個月才與現任丈夫再婚。原告當日沒親身出庭,她經由過程律師揭曉聲明說:「以前一向苦於前夫的暴力及前夫不許諾離婚,好不容易離婚了,卻面對民律例定離婚後6個月內制止再婚,這讓我沒法與新伴侶馬上結婚。之所以向法院訴訟,是認為功令應給人幸福,而非不幸。但願不要再有人像我一樣憂傷。」她還以「成婚自由遭到限制,精力上蒙受疾苦」為由向國度索賠。

  判決

  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寺田逸郎指出,制止女方在離婚6個月內再婚的劃定,限制時候跨越1 0 0天,屬違憲。

  寺田逸郎默示,女方離婚後再婚的禁婚期若訂為100天是公道的,超過100天的話,以原告2008年離婚時的情況來看,是過度的限制,屬違憲。

  關於原告要求國家賠償的訴求,法官認為,不能說民法這條劃定在原告離婚時較著違憲,國度不需要做出補償。

  回響反映

  日本國會將儘快憑據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對《民法》的相應條款做出修改,這是日本戰後第10例由最高法院裁定功令違憲的案例。

  日本法務省稱,「法務省內已研究了若是半年再婚違憲的話該做何應對的場合排場,所以會儘快基於最高法院判決提出響應變化,例如把禁婚期縮短到100天的修訂案提交國會審議」。同光陰本法務省還表示,在《民法》點竄前也將受理離婚跨越100天的成親申請。

  1996年,日本法務大臣諮詢機關「法制審議會」曾建議點竄民法,把女方離婚後的禁婚期由半年縮為100天,但這項建議一向被晾在一旁。專家認為,國會應儘快修法,未來是否點竄為100天的限制期或取銷限制,應儘快接頭。

  法律條款·夫妻同姓

  不違憲,九成已婚女繼續「隨夫姓」

  「夫妻同姓」軌制始於明治期間,后被日本現行民法擔當。日本《民法》第750條劃定,夫妻兩邊婚後應利用其中一人的姓氏作為婚後配合姓氏。雖然這項規定沒有破除「夫隨妻姓」的環境,但按照厚生勞動省「生齒動態統計」顯示,2014年立室的伉俪中,妻子隨夫姓的比例約為96%。

  固然也有中國和韓國如許的以「夫妻別姓」為原則的國度,但世界主流是「可選擇的夫妻別姓」。2003年,泰國判決「妻隨夫姓」違憲,並於兩年後經由過程法律批改案,執行「可選擇的夫妻別姓」制度。德國在1994年通過民法修正案,確立「可選擇的夫妻別姓」制度。法國和西班牙等國度沒有法令劃定夫妻成婚今後是不是要改姓,往往是民俗習慣發揮作用。在英國和美國,夫妻可以按照本身的意願選擇改姓或是繼續利用婚前姓氏。

  訴訟

  國內外輿論評論日本「夫妻同姓」軌制落後於時期、歧視女性。而日本國內特別是官場,視「夫妻同姓」為家庭軌制根底的概念仍然強勢。與此同時,也有人主張,隨著女性活躍於社會,應實行可按本人意願保存原有姓氏的「可選擇夫妻別姓」軌制。

  2013年,日本「夫妻共同工作家庭」高達1065萬個,而全職主婦家庭即「丈夫單方工作家庭」的數目僅為320萬擺佈。除基於理念與同等之爭外,對職場女性來講,婚後改姓會給工作帶來諸多未便。部分日本女性為此選擇了「事實婚姻」,即不解決婚姻手續,以保持舊姓。

  2011年,5名女性原告以「夫妻同姓」規定輕視女性、違背保障兩性同等和小我莊嚴的憲法精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因利用夫姓激發未便和精神損失費600萬日元(約合4.92萬美元)。一審和二審敗訴后,本年該案上訴到了日本最高法院。11月4日,原被告兩邊在最高法院展開了最終辯論。

  「夫妻同姓」訴訟原告小國香織(音譯)在法庭上表示:「當落空了本身本來的姓氏,你會感受受不放在眼裏、不被尊敬。那感覺就像失去一部分自我。」

  80歲的原告冢本恭子(音譯)為保留姓氏已抗爭半個多世紀。她對媒體記者說:「我想用冢本恭子這個名字在世,身後我仍是要叫冢本恭子。我要本身決意自己的名字,這是我的生涯!」

  原告律師則向法官陳述道:「查詢拜訪顯示,日本已婚佳耦中約有96%的老婆會改成夫姓。不認可夫妻別姓這類司法本身就是對於婚姻自由的侵略,同時也是對於男女同等的不正視。這顯而易見違反了憲法,是國會的立法不作為。」

  判決

  12月16日,日本最高法院下達判決書說,「夫妻同姓」劃定不存在情勢上的男女不服等,有其公道性並已紮根於日本社會,是以合乎憲法。

  不外,在15名最高法院法官中,10人判定不違憲,5人剖斷違憲;10名判定不違憲的法官中有9人是行政官、法官、檢察官身世,鑒定違憲的法官中3人為女性法官(15名法官中唯一的3名女性),別的兩名法官原為律師。判決固然認定「夫妻同姓」規定不違憲,但也同時說起「理應在國會計議並判定軌制應該若何」,認為應鞭策相幹立法討論。

  日本法務大臣諮詢機關「法制審議會」1996年草擬了「可選擇的夫妻別姓」的民法糾正案草案,被政界以「致使家庭不和」為由棄用,並沒有被提交到國會。

  回響反映

  日本政府談話人透露表現,最高法院作出的不違憲判決「基本上認可了當局的主張,關於導入『夫妻別姓』軌制還需要結合各方面定見穩重討論」。

  數名女性原告深感失望,她們認為日本最高法院上述判決無異於認定她們捍衛本身姓氏的勉力「違憲」。

  本版文字綜合新華社、中新網等報導

來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51218/15776484.htmlLV包包 LV皮夾 prada專櫃 prada皮夾 prada長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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